客戶訂金「見不得光」 華裔房產經紀涉瞞報被控

2021-10-21

(新加坡21日訊)被指對客戶用現金支付13萬令吉訂金起疑心,也聽說客戶已破產並且在芽籠經營非法賭窟,卻仍沒有呈報可疑交易,一名房地產經紀昨早被控。

《聯合早報》報導,被告陳俊平(譯音,42歲)面對一項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的控狀。

警方去年8月接獲投訴,指一宗私人房地產交易的選購權書已被撤銷,這是因為買家當時未脫離窮籍,另一名共同買家則未滿21歲。

根據控狀,這對買家是父子,涉案交易發生在2016年10月,兩人要買的是實龍崗景上段鑫豐銀河灣(Kingsford Waterbay)的一個公寓單位。

陳俊平是買方的房地產經紀。警方文告指出,買家當時跟這名經紀說自己沒有銀行戶頭,要用現金支付5%的訂金,即4萬4300元(約13萬2000令吉)。經紀當下向他收取了1萬1000元,並說好隔天收取餘額。

隔天,經紀到買家的家收了3萬2300元後,放入一個塑料袋,並拍下塑料袋的照片發給另一名房地產經紀。照片上還寫著「見不得光」幾個華文字。

經紀接著把現金存入自己的戶頭,再把支票交給發展商。數日後,買家的前妻告訴經紀,買家其實已經破產,還在芽籠經營非法賭窟。前妻要求取消交易並退還款項。

經紀被指雖有合理理由懷疑從客戶收取的現金,可能與客戶的犯罪收益有關,卻沒有呈報這宗可疑交易。牴觸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若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25萬元(約75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昨早在庭上表示有意認罪,並且不打算聘請代表律師。他獲准以1萬5000元(約4萬5000令吉)保釋在外,案展12月1日讓被告認罪。

這名經紀早前已被控兩項牴觸房地產代理條例的控狀。根據控狀,被告涉嫌為了上述公寓單位的買房事宜,向買家收取現金後存入自己和妻子的聯名銀行戶頭,並代表買方開支票向發展商支付訂金。

根據房地產代理條例,新加坡任何房地產的買賣交易,房地產經紀都不可代表任何一方持有或處理款項,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約3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警方在文告中強調,可疑交易呈報機制是新加坡反洗黑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重要支柱,當局嚴正看待這類通報,並會毫不猶豫地取締違例行為。

轉載請註明來源: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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