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報告標準(CRS)是一項國際間達成的協議,旨在通過自動交換金融帳戶信息來防止逃稅行為,特別是在使用離岸帳戶逃稅方面。新加坡自2018年9月起開始執行CRS,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交換相關信息。CRS建立在FATCA報告制度之上,旨在提高實施效率和降低成本。超過100個司法管轄區,包括杜拜、中國香港、盧森堡和瑞士等主要金融中心,已經批准並開始實施AEOI。
CRS與MCAA
CRS規定了金融帳戶信息交換的標準、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涵蓋的帳戶類型和納稅人,以及金融機構應遵守的盡職調查程序。在新加坡,CRS規定要求並授權所有報告SGFI建立必要的流程和系統,從其帳戶持有人那裡收集金融帳戶信息,並向IRAS報告。IRAS隨後將向新加坡的交換夥伴提供報告的信息。
新加坡已簽署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CAA),承諾根據CRS自動交換金融帳戶信息,並已於2017年6月21日簽署。這重申了新加坡對國際稅務合作標準的承諾,並建立了廣泛的信息自動交換關係網絡。
此外,新加坡還在與多個司法管轄區,包括丹麥、芬蘭、冰島、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挪威、南非、英國及瑞士,進行雙邊CAAs下的基於CRS的自動信息交換。
CRS註冊要求
通用報告標準(CRS)註冊流程規定,任何在一年內成為新加坡報告金融機構(SGFI)的實體,都需要在下一年的3月31日之前完成CRS註冊。例如,一家公司如果在2019年3月成立,並在2020年2月獲得資本市場服務(CMS)許可證,從而成為報告SGFI,那麼它需要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在IRAS(國內稅務局)註冊CRS,並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提交2020年的CRS申報表。
CRS註冊適用於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和指定的保險公司,如果這些機構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或者是在新加坡的非新加坡稅務居民金融機構的分行。
託管機構是指那些主要業務是持有他人帳戶中的金融資產的實體。存款機構是指那些在銀行或類似業務的正常過程中接受存款的實體。
投資實體則分為A類和B類,A類是主要為他人或代表他人進行商業投資、活動或經營的實體,B類則是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再投資或交易獲得總收入的實體。指定的保險公司是指那些發行或有義務支付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相關款項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實體。
某些實體則不需要註冊CRS,例如非報告SGFI、沒有報告義務的非金融實體(NFE)、滿足「純粹因為」測試的投資實體、信託受託人承擔信託的CRS盡職調查和報告義務的信託、以及非協助報告SGFI履行CRS義務的報告SGFI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CRS註冊流程
註冊通用報告標準(CRS)的過程可以通過IRAS的「申請CRS註冊」電子服務完成,無需登錄myTax Portal。在提交申請之前,請確保準備好以下信息:
1. 如果適用,報告SGFI的新加坡稅務參考號;
2. 如果金融機構是信託機構,受託人的新加坡稅務參考號;
3. 聯絡點的新加坡稅務參考號(如果聯絡點有,否則提供護照號碼);
4. 聯絡點授權書,包括兩個模板:金融機構POC授權書和受託人POC授權書。
注意事項:
1. 同時考慮是否需要註冊FATCA,並在適用的情況下提交FATCA註冊申請;
2. 報告的第一年是指實體首次成為報告SGFI的年份,需在CRS申請中註明;
3. 若延遲註冊CRS,需提交報告的第一年至最近一個報告年的CRS申報表;
4. 註冊申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為3周,處理完成後將通過電子郵件通知聯絡點或個人受託人。此外,還可以使用「CRS註冊狀態」電子服務來檢查註冊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