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法令規定 金融電信和社媒業者共同擔責打擊詐騙

2025-04-14

泰國通過一項新的緊急法令,要求金融機構、電信運營商和社交媒體平台擁有者,共同承擔未能遏制詐騙的責任,最高可判處50萬泰銖(約1萬9633新元)的罰款。

泰國《曼谷郵報》報道,這項有關預防和打擊科技犯罪措施的緊急法令,已在昨天(13日)獲得通過。

泰國數字經濟與社會部長巴塞特·詹塔拉魯安通(Prasert Jantararuangtong)表示,這項新法令旨在保護人們免受電話和電子平台詐騙造成的資產損失。

在這項法令下,金融機構和企業運營商須公開涉嫌詐騙的帳戶和金融交易信息,還必須凍結可疑帳戶和交易。

電話和電信服務提供商則必須篩選可能涉及詐騙的簡訊。國家廣播和電信委員會(National Broadcast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辦公室必須停止與詐騙相關的電信服務。

未能遵守反詐騙措施的金融機構、電信運營商和社交媒體平台,將被處以最高50萬泰銖(約1萬9633新元)的罰款。任何對未能履行義務的個人,將被處以最高一年監禁或10萬泰銖(約3926新元)罰款,或兩者兼施。

同時,未能妥善註冊手機用戶服務以防止詐騙,以及收集、泄露或使用死者數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將被處以最高一年監禁或10萬泰銖罰款,或兩者兼施。

報道指出,泰國也通過一項數字資產業務法令(digital asset businesses)的修訂案,要求其他國家的數字資產交易所,在泰國提供服務之前,必須獲得泰國的服務許可。此前,泰國當局很難阻止外國數字資產交易所可能為詐騙分子的資金轉移提供支持的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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