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註冊公司時,審計往往是繞不開的話題。 財務審計的核心在於驗證公司財務狀況和報告的準確性,確保其符合當地的財務報告要求和法規。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所有註冊公司原則上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審計後向商業註冊局(ACRA)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然而,法律也提供了特定條件下的審計豁免,為中小企業和非活躍企業減輕合規負擔。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加坡修訂《公司法》,引入「小公司」概念(新加坡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二段),放寬審計豁免標準。符合以下條件的私人公司可豁免法定審計: 在財政年度內註冊為私人公司; 在最近兩年內滿足以下三項定義中的至少兩項:
年度總營業額不超過1000萬新幣;
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新幣;
雇員人數不超過50人。
若公司屬於集團成員,則需同時滿足: 作為「小公司」符合上述條件; 所屬集團整體符合「小型集團」定義,即集團整體需滿足「小公司」的量化標準(新加坡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七段)。
若公司在特定財年內未發生任何會計交易,則可被歸類為休眠公司,從而豁免審計。 這一豁免與公司規模無關,但要求公司處於非活躍狀態。
新成立的私人公司可豁免其第一和第二個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前提是在相關財年內始終為私人公司,且符合《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三段的量化標準。
類似規則同樣適用於新組成的小型集團(新加坡公司法附表十三第八段)。
一旦公司獲得審計豁免資格,該資格將一直有效,直至公司不再符合「小公司」定義。具體而言: 若公司在某財務年度內不再屬於小型公司,或連續兩個財年未能滿足至少兩項量化標準,則豁免資格將被取消(新加坡公司法附表十三第五段)。
若集團連續兩個財年未能滿足小型公司標準,則該集團將失去「小型集團」資格(新加坡公司法附表十三第十段)。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公司某一年度失去豁免資格,只要後續重新符合標準,仍可再次申請豁免。
審計豁免不僅降低企業合規成本,還惠及客戶、員工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
然而,豁免資格需全體股東書面同意,若有股東反對,公司仍需進行審計。 即使豁免審計,公司仍需準備並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妥善保存銀行對帳單、發票等文件,以備ACRA不定期檢查。
此外,豁免僅免除正式審計要求,若公司涉及法律糾紛,仍需指定獨立審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