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跨境財富傳承實操:涉外繼承、離岸信託與家族辦公室功能對比

10小时前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倫敦投資諮詢公司Henley & Partners的新世界財富研究部門負責人阿莫爾斯(Andrew Amoils)在一次線上專訪中向該報透露,預計2023年將有3500名資產凈值超過百萬美元的富裕人士選擇移民新加坡,他們平均每人擁有至少600萬美元的可投資資產,且其中大多數來自中國。近年來,包括邁瑞醫療創始人李西廷、海底撈創始人張勇等在內的眾多中國高凈值人士紛紛湧入新加坡。除了移民,他們還熱衷於在新加坡進行境外資產配置,如海底撈聯合創始人施永宏於2022年9月斥資5000萬新幣(約合2.5億元人民幣)購買了前新加坡總理李光耀之女李瑋玲的洋房。隨著人口和資產的跨境流動日益頻繁,中新之間的跨境財富傳承問題愈發顯著,許多高凈值家庭因制度差異等因素麵臨著繼承方面的挑戰。無論是移民新加坡還是在該國進行資產配置,了解新加坡的繼承製度都是對這些資產進行財富管理和傳承規劃的前提。本文將聚焦於新加坡,探討中新跨境傳承中的實務熱點話題。

新加坡的法定繼承

根據新加坡的判例法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涉外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的居籍所在國的法律將決定其財產的分配。然而,在判斷居籍時,新加坡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裁決。下面通過一個實例進行說明:

老李在中國出生,並擁有一套位於中國的公寓。1990年,他移居新加坡工作並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1998年,他與一位新加坡女子結婚,並在新加坡共同購置了一套房產。2022年,老李不幸去世,且未留下遺囑。在這個案例中,老李的居籍存在兩個可能的選項:中國或新加坡。由於老李是中國公民,法院可能會判定他的居籍在中國。但考慮到老李去世時是新加坡的永久居民,擁有新加坡的住所,與新加坡的親友保持聯繫,並在新加坡工作了多年,法院也可能認為老李有意將新加坡作為他的永久居住地,從而認定他的居籍在新加坡。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最終適用的法律將取決於法院對被繼承人居籍的認定。如果法院採納了後者,即認定老李的居籍在新加坡,那麼老李的繼承事務就需要遵循新加坡的《無遺囑繼承法令》。具體來說,新加坡的法定繼承人和繼承順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表所示。

新加坡的遺囑繼承

《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公約》,對遺囑問題的準據法適用作出了如下規定:

第一條 凡遺囑處分在方式上符合下列各國內法的,應為有效:

(一)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所在地;或

(二)立遺囑人作出處分或死亡時國籍所屬國;或

(三)立遺囑人作出處分或死亡時的住所地;或

(四)立遺囑人作出處分或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或

(五)在涉及不動產時,財產所在地。

顯然,在遺囑繼承的情境中,儘管遺囑若符合其訂立地、立遺囑人處置財產或去世時的國籍所屬國、居住地以及慣常居所地等地的法律均可視為有效,但在處理涉及不動產的繼承時,仍須以該不動產所在國的法律為最終依據。若被繼承人在新加坡擁有房產,那麼遺囑的相關事宜就必須遵循新加坡的《遺囑法》來辦理。具體而言,以下幾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有效遺囑的要求:

遺囑必須為書面;

立遺囑人必須年滿21歲;

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的頁腳簽名。如果立遺囑人無法做到的話,可以委託他人當面代簽。

一份遺囑必須有2個或2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也必須當著立遺囑人的面在遺囑上簽名。兩個主要的見證人不能是遺囑的受益者,或者是立遺囑人的配偶。遺囑受益人可以成為第三見證人。

遺囑一般包含如下內容:

立遺囑人的債務清單;

遺囑受益人和遺產分配方式;

遺囑執行人。遺囑受益人也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

撤銷條款,以撤銷任何之前所有的遺囑;

處理剩餘遺產的條款,以根據立遺囑人意願分配遺產的剩餘部分。例如,如果其中一位遺囑受益人先於立遺囑人去世,那麼屬於他那份的遺產就會變成遺產的剩餘部分。

03

新加坡的繼承手續

在新加坡,處理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程序存在一定差異。若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應由遺囑中明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向法院提起申請,以獲取遺囑認證書。若遺囑未指定執行人,法院則會將附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授予其認為「最適合接管遺產」的個人。相反,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遺失,死者的近親屬則需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授權書。顯然,遺產認證書在新加坡的繼承程序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那麼,遺產認證書究竟是什麼,以及該如何進行申請呢?

遺囑認證書是一項法院命令,授權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中的指示,包括將死者的資產分配給其指定受益人。

當死者的遺產價值超出50,000美元時,遺囑認證書便成為必要。若遺產總額不超過300萬美元,遺囑執行人需向家事司法法庭遞交申請;而若遺產總額超過300萬美元,則應向高等法院家事法庭提出申請。然而,如果死者的遺產價值在50,000美元及以下,並且沒有負債,那麼可以選擇不申請遺囑認證,而是通過申請公共信託人的方式來管理遺產。

若被繼承人非新加坡籍,且立有涉及外國的遺囑,則需考慮其居籍是否在大英國協國家或中國香港。若屬此類情況,遺囑執行人有兩種選擇:一是從新加坡法院取得新的遺囑認證書,二是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對外國已授予的認證進行重新確認。然而,對於非大英國協及中國香港籍的被繼承人,例如中國大陸籍,遺囑執行人僅能通過向法院申請來獲得遺囑認證書。在此情境下,申請遺囑認證書的具體步驟如下所述:

準備申請所需文件

根據家事司法法庭網站發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材料:

單方傳票(Ex parte)

單方傳票可使用《家事法庭程序指引》(FJCPD)附錄 A 中的表格 48 填寫。該表格所需的信息包括:死者的詳細信息、申請人的詳細信息、申請的命令(即「授予申請人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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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CPD表格 51 中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聲明

需要提供有關死者、其遺產和申請人的某些信息。例如死者的詳細資料,包括其死亡信息和住所(死者生前居住的國家);遺產估計價值(並確認是否超過300萬美元);確認所提交的遺囑副本是經認證的真實遺囑副本(遺囑原件必須提交給家庭司法法院進行核實);確認申請人是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申請是否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提出(如果不是,需說明延遲的原因)等。

經核證無誤的死亡證明副本

經核證無誤的遺囑副本

申請人應確保遺囑以英文書寫。如果遺囑是用其他語言書寫的,申請人應申請由法院翻譯人員進行翻譯。

提交主申請(main application)

主申請的流程包括向法院呈交上述所述文件。在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律師會通過電子訴訟平台以電子化手段完成申請提交。若遺囑執行人選擇自行處理,不依賴律師幫助,則需通過LawNet及CrimsonLogic服務局的實體櫃檯來完成提交。

一旦文件提交至法院,系統將自動生成一個臨時遺囑認證案件編號,並同時產生一份清單。重要的是,遺囑原件必須在緊接著的下一個工作日的下午4:30之前,被送至家事法庭的遺囑認證服務窗口。此外,還需隨後提交以下所列的證明文件。

提交輔助資料

遺產管理宣誓(Administration oath)

申請遺產管理權的遺囑執行人必須向法院承諾,其將按照死者在遺願中的指示分配死者的遺產和財產,並對此作出說明。遺囑執行人還必須用遺產中的款項償還死者的未償債務。

支持性宣誓書(Supporting affidavit)

支持宣誓書中應展示以下文件: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聲明(已提交並被法庭接受)、死亡證明書和遺囑的核證無誤的副本、資產明細表。

資產明細表

資產明細表必須在清單中存檔,並在支持宣誓書中展示。這主要是一份死者截至死亡之日在新加坡的財產清單,以及未償債務。

被繼承人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其他個人財產:不動產指死者的組屋(HDB flat)/私人房產/擁有部分份額的房產。

個人財產指房地產以外的任何財產,可能包括死者的銀行帳戶(包括定期存款帳戶和單位信託帳戶)、股票和股份、保單、車輛、貴重珠寶和死者保險箱中的物品等。

法庭聽證

在法院接受申請和管理宣誓後,法院將通知遺囑認證聽證會的日期和時間。

提交補充宣誓書和資產明細表

若申請初期無法明確死者的資產具體狀況,遺囑執行人有權簽署一份未附資產詳細清單的支持誓詞。

隨後,法院會依據這份不含資產明細的支持誓詞(僅作為依據),頒發一項正式命令(即order-in-terms)。憑藉此命令,遺囑執行人有權向各金融機構提出請求,以獲取死者資產的詳盡資料。

在成功獲取這些資產信息後,遺囑執行人需在宣誓專員的見證下,再次簽署一份補充誓詞,該誓詞中將詳細列出所有資產的完整清單。

頒布遺囑認證書

通常情況下,若無任何異議,申請遺囑認證書的過程可在2至6個月內順利完成。然而,在面對較為複雜的情況,比如遺產包含眾多資產,需逐一核實與查找時,處理時間可能會相應延長。

傳承規劃,不止遺囑

在之前探討的內容中,我們聚焦於被繼承人在新加坡遺產的法定與遺囑繼承情況。顯而易見,無論是實體法律條文的把握,還是程序上的具體操作,對當事人而言均構成不小的挑戰。即便被繼承人事先通過遺囑進行了規劃,繼承人仍需應對冗繁的認證流程,這一過程可能耗時數月乃至數年才能完成。更進一步,針對我們服務的高凈值客戶群體,鑒於其資產的國際化和多元化分布,單一遺囑往往無法滿足實際需求,需要針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資產分別訂立遺囑,這無疑加劇了跨境財富傳承的複雜性。

實際上,遺囑僅是財產傳承規劃中的一種傳統工具,其法律效力、程序繁瑣、耗時較長等局限性仍難以避免。因此,對於高凈值人群,在面臨海外資產傳承規劃的需求時,我們更傾向於推薦採用信託等現代傳承工具,以滿足便捷、高效等多元化傳承需求,實現全球資產的統一規劃與配置。

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指的是在特定的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的信託實體。這些離岸中心往往為信託提供了更為寬鬆的法規環境或政策優惠,使得受益人的權益能夠得到獨特的保護,並且信託架構的設計也更為靈活多變。因此,離岸信託兼具了「離岸」與「家族信託」的雙重優勢,在稅務規劃、公司股權管理、財富傳承等多個方面都能發揮出強大的功能。

對於國內的家族信託而言,其在資產端面臨的一個主要難題是,境外資產難以被納入境內信託的管理範疇,同時其投資端也主要集中在境內進行資產配置,這導致無法解決境外資產的配置與風險隔離問題。因此,對於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來說,離岸信託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工具,用以實現境外資產的傳承。

不僅如此,離岸信託的作用還遠遠超出了跨境財富配置與傳承的範疇,它還涉及到公司股權管理、稅務籌劃、司法隔離等多個方面。離岸信託的架構極具靈活性和多樣性,當事人甚至有權設立自己的私人信託公司,從而極大地增強了信託的掌控力和保密性。

目前,離岸信託通常採用一種多層架構,即在海外實際控制架構的頂層嵌入家族信託進行持股。具體來說,這種架構會先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SPV)來控制境內外資產,然後再通過家族信託來控制這個離岸公司。以我國的民營企業為例,它們通常會採用紅籌上市並嵌入離岸家族信託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步驟包括:委託人在離岸區域設立一個特殊目的公司,然後設立離岸信託,接著讓離岸公司上市,再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最後通過股權或協議控制的方式實現對境內運營實體的實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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