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跨境财富传承实操:涉外继承、离岸信托与家族办公室功能对比

10小时前     静姝     9338

若被继承人非新加坡籍,且立有涉及外国的遗嘱,则需考虑其居籍是否在英联邦国家或中国香港。若属此类情况,遗嘱执行人有两种选择:一是从新加坡法院取得新的遗嘱认证书,二是在新加坡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对外国已授予的认证进行重新确认。然而,对于非英联邦及中国香港籍的被继承人,例如中国大陆籍,遗嘱执行人仅能通过向法院申请来获得遗嘱认证书。在此情境下,申请遗嘱认证书的具体步骤如下所述:

准备申请所需文件

根据家事司法法庭网站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单方传票(Ex parte)

单方传票可使用《家事法庭程序指引》(FJCPD)附录 A 中的表格 48 填写。该表格所需的信息包括:死者的详细信息、申请人的详细信息、申请的命令(即“授予申请人遗嘱认证”)。

FJCPD表格 51 中的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声明

需要提供有关死者、其遗产和申请人的某些信息。例如死者的详细资料,包括其死亡信息和住所(死者生前居住的国家);遗产估计价值(并确认是否超过300万美元);确认所提交的遗嘱副本是经认证的真实遗嘱副本(遗嘱原件必须提交给家庭司法法院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申请是否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提出(如果不是,需说明延迟的原因)等。

经核证无误的死亡证明副本

经核证无误的遗嘱副本

申请人应确保遗嘱以英文书写。如果遗嘱是用其他语言书写的,申请人应申请由法院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提交主申请(main application)

主申请的流程包括向法院呈交上述所述文件。在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会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以电子化手段完成申请提交。若遗嘱执行人选择自行处理,不依赖律师帮助,则需通过LawNet及CrimsonLogic服务局的实体柜台来完成提交。

一旦文件提交至法院,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临时遗嘱认证案件编号,并同时产生一份清单。重要的是,遗嘱原件必须在紧接着的下一个工作日的下午4:30之前,被送至家事法庭的遗嘱认证服务窗口。此外,还需随后提交以下所列的证明文件。

提交辅助资料

遗产管理宣誓(Administration oath)

申请遗产管理权的遗嘱执行人必须向法院承诺,其将按照死者在遗愿中的指示分配死者的遗产和财产,并对此作出说明。遗嘱执行人还必须用遗产中的款项偿还死者的未偿债务。

支持性宣誓书(Supporting affidavit)

支持宣誓书中应展示以下文件: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声明(已提交并被法庭接受)、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的核证无误的副本、资产明细表。

资产明细表

资产明细表必须在清单中存档,并在支持宣誓书中展示。这主要是一份死者截至死亡之日在新加坡的财产清单,以及未偿债务。

被继承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不动产指死者的组屋(HDB flat)/私人房产/拥有部分份额的房产。

个人财产指房地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可能包括死者的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和单位信托账户)、股票和股份、保单、车辆、贵重珠宝和死者保险箱中的物品等。

法庭听证

在法院接受申请和管理宣誓后,法院将通知遗嘱认证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

提交补充宣誓书和资产明细表

若申请初期无法明确死者的资产具体状况,遗嘱执行人有权签署一份未附资产详细清单的支持誓词。

随后,法院会依据这份不含资产明细的支持誓词(仅作为依据),颁发一项正式命令(即order-in-terms)。凭借此命令,遗嘱执行人有权向各金融机构提出请求,以获取死者资产的详尽资料。

在成功获取这些资产信息后,遗嘱执行人需在宣誓专员的见证下,再次签署一份补充誓词,该誓词中将详细列出所有资产的完整清单。

颁布遗嘱认证书

通常情况下,若无任何异议,申请遗嘱认证书的过程可在2至6个月内顺利完成。然而,在面对较为复杂的情况,比如遗产包含众多资产,需逐一核实与查找时,处理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传承规划,不止遗嘱

在之前探讨的内容中,我们聚焦于被继承人在新加坡遗产的法定与遗嘱继承情况。显而易见,无论是实体法律条文的把握,还是程序上的具体操作,对当事人而言均构成不小的挑战。即便被继承人事先通过遗嘱进行了规划,继承人仍需应对冗繁的认证流程,这一过程可能耗时数月乃至数年才能完成。更进一步,针对我们服务的高净值客户群体,鉴于其资产的国际化和多元化分布,单一遗嘱往往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产分别订立遗嘱,这无疑加剧了跨境财富传承的复杂性。

实际上,遗嘱仅是财产传承规划中的一种传统工具,其法律效力、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等局限性仍难以避免。因此,对于高净值人群,在面临海外资产传承规划的需求时,我们更倾向于推荐采用信托等现代传承工具,以满足便捷、高效等多元化传承需求,实现全球资产的统一规划与配置。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指的是在特定的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实体。这些离岸中心往往为信托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法规环境或政策优惠,使得受益人的权益能够得到独特的保护,并且信托架构的设计也更为灵活多变。因此,离岸信托兼具了“离岸”与“家族信托”的双重优势,在税务规划、公司股权管理、财富传承等多个方面都能发挥出强大的功能。

对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而言,其在资产端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是,境外资产难以被纳入境内信托的管理范畴,同时其投资端也主要集中在境内进行资产配置,这导致无法解决境外资产的配置与风险隔离问题。因此,对于拥有高额净资产的个人来说,离岸信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工具,用以实现境外资产的传承。

不仅如此,离岸信托的作用还远远超出了跨境财富配置与传承的范畴,它还涉及到公司股权管理、税务筹划、司法隔离等多个方面。离岸信托的架构极具灵活性和多样性,当事人甚至有权设立自己的私人信托公司,从而极大地增强了信托的掌控力和保密性。

目前,离岸信托通常采用一种多层架构,即在海外实际控制架构的顶层嵌入家族信托进行持股。具体来说,这种架构会先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来控制境内外资产,然后再通过家族信托来控制这个离岸公司。以我国的民营企业为例,它们通常会采用红筹上市并嵌入离岸家族信托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步骤包括:委托人在离岸区域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然后设立离岸信托,接着让离岸公司上市,再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最后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