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因“教育目的”向幼女暴露生殖器 男子被定罪

4小时前     月泓     7251

称因“教育目的”向幼女暴露生殖器 男子被定罪 一名男子向年幼女儿展示自己的生殖器并允许她触摸,还声称这是出于“教育”目的,他周四(24日)在庭审后被定罪。

新传媒英文新闻网CNA报道,因法庭发出禁制令(gag order),媒体无法报道这名40岁被告的姓名,他被裁定一项诱使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罪名成立。

据报道,事件发生在2016年,当时被告的女儿年龄介于五到六岁之间。法庭文件显示,她曾对男孩和女孩之间的差异表示好奇。

案发当天,时年31岁的被告注意到女儿朝他的方向看,便问她是否还感到好奇。在她点头后,被告便在她面前暴露身体,并问她是否想触摸他的私处,在她点了点头后,他就这样做。

法官宣判时表示,她无法接受被告声称他这样做是为了“教育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对她进行性剥削”的说法。

她说,一种行为是否正当取决于“客观标准”的评估,并指被告向任何五、六岁的孩子展示私处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她表示,无论被告是否是孩子的父亲、他的孩子是否经常感到好奇、他是否得到妻子的允许,都无关紧要。

被告夫妇说法不一致根据法庭文件,被告承认他是在事发后才告诉妻子的。据称,他妻子的反应是要求他不要再这样做。

副检察官Yohanes Ng在书面结案陈词中说,在庭审期间,男子和他的妻子“最终坚称 ”是妻子让他给女儿看自己的生殖器,而他并不是在事发后才告诉妻子的。

他称,这对夫妇的说法不一致,因此并不可信。

他指出,正因他们都知道所发生的事是错误的,所以他们现在才提出一个为自己开脱的说法。

他也称,被告的妻子是否允许他向女儿展示生殖器并让她触摸,与这一行为在主观或客观上是否正当无关。

“一个本来是不正当的行为,不会仅仅因为受害者的父母允许这种行为发生就变得体面,就像受害者父母的同意与否,与强奸、猥亵甚至未成年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关一样。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给了父母允许他人对其子女进行性虐待的全权(完全的自由)。”

此外,被告还面对刑事恐吓和蓄意伤害两项控状,案件展延至下个月7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