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因法庭發出禁制令(gag order),媒體無法報道這名40歲被告的姓名,他被裁定一項誘使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罪名成立。
據報道,事件發生在2016年,當時被告的女兒年齡介於五到六歲之間。法庭文件顯示,她曾對男孩和女孩之間的差異表示好奇。
案發當天,時年31歲的被告注意到女兒朝他的方向看,便問她是否還感到好奇。在她點頭後,被告便在她面前暴露身體,並問她是否想觸摸他的私處,在她點了點頭後,他就這樣做。
法官宣判時表示,她無法接受被告聲稱他這樣做是為了「教育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對她進行性剝削」的說法。
她說,一種行為是否正當取決於「客觀標準」的評估,並指被告向任何五、六歲的孩子展示私處顯然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
她表示,無論被告是否是孩子的父親、他的孩子是否經常感到好奇、他是否得到妻子的允許,都無關緊要。
被告夫婦說法不一致根據法庭文件,被告承認他是在事發後才告訴妻子的。據稱,他妻子的反應是要求他不要再這樣做。
副檢察官Yohanes Ng在書面結案陳詞中說,在庭審期間,男子和他的妻子「最終堅稱 」是妻子讓他給女兒看自己的生殖器,而他並不是在事發後才告訴妻子的。
他稱,這對夫婦的說法不一致,因此並不可信。
他指出,正因他們都知道所發生的事是錯誤的,所以他們現在才提出一個為自己開脫的說法。
他也稱,被告的妻子是否允許他向女兒展示生殖器並讓她觸摸,與這一行為在主觀或客觀上是否正當無關。
「一個本來是不正當的行為,不會僅僅因為受害者的父母允許這種行為發生就變得體面,就像受害者父母的同意與否,與強姦、猥褻甚至未成年性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一樣。這樣的解釋實際上是給了父母允許他人對其子女進行性虐待的全權(完全的自由)。」
此外,被告還面對刑事恐嚇和蓄意傷害兩項控狀,案件展延至下個月7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