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申訴恐被對付 大馬NGO促完善反性騷法案

2022-03-01

馬來西亞公民組織聯合發布備忘錄,針對一讀後的《反性騷擾法案》 仍有不完善之處提出意見。公民團體表示受害者在申訴過程中,應該有相關條款保護受害者,避免遭受對付。

大馬國會於去年12月提呈《反性騷擾法案》一讀後,公民組織發現其草案仍有許多未完善之處,因此周一(28日)召開記者會呼籲吁婦女、兒童事務及社會發展部,特別遴選委員會以及國會議員即刻修訂《反性騷擾法案》。

明文保護受害者免受二次傷害 這17個非政府組織要求法案必須納入「遭受侵害」 (victimization) 的相關條款,以避免遭遇性騷擾的受害者在申訴過程中,因舉報事件而遭受惡劣對待或施害者的報復性對待。

女律師協會代表丹妮拉在《反性騷擾法案》聯合記者上舉例說明,當一名學生作出性騷擾投訴或表態支持受害者時,其教授可能會威脅降低該學生的課業成績。這類行為可導致受害者不敢報案,並造成二度創傷。

因此,《反性騷擾法案》必須納入相關條款以保護申訴人,並確保他們在舉報時感到安全,不受威脅。

性騷擾的定義需更廣泛 此外,公民團體在聯合記者會上強調,性騷擾的定義不應僅涵蓋針對特定人士,而需囊括造成冒犯性、惡意或讓人恐懼的環境與情況,因為性騷擾造成的創傷並非轉瞬即逝,而是持續性、長久性的傷害。

丹妮拉解釋,以職場性騷擾為例,施害者冒犯性的舉動與言語,將形成一個具有冒犯性及令人恐慌的工作環境,進而影響受害者的表現與身心健康。

無論男女老少,受害者遭遇性騷擾後維權困難,始終是一大社會難題。(圖:示意圖/Pixabay) 社會機構有責任防範性騷擾事件 此外,公民組織呼籲在法案中,納入及說明職責機構的權力範圍,具體規定僱主、大學、公共運輸營運單位,以及其他公共空間管理層必須採取哪些措施,以防止及處理各自單位中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

婦女醒覺中心策劃總監黎祐呂解釋,在性騷擾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舉證困難,而難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性騷擾行為通常具有隱蔽性,或發生在有特定關係的熟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短暫時間內。騷擾行為可能只是一句話或者一瞬間的身體碰觸,因此受害者通常難以搜索及保存證據,進而因為舉證不足而難以實現對加害人的懲戒。

這導致性騷擾案件往往停留在調解階段,受害人無法追求法律層面的處理結果。

公民組織呼籲保護受害者權益 為此,大馬公民組織在過去的30年內,不斷推進立法,以協助受害者伸張正義。

此備忘錄的聯署組織包括婦女行動組織(AWAM)、伊斯蘭姐妹會(SIS)、婦女援助組織(WAO)、婦女醒覺中心(WCC)等等。

大馬前婦女部副部長楊巧雙、前教育部副部長張念群、公正黨八打靈再也區國會議員瑪利亞陳以及公正黨班底谷國會議員法米等人亦有參與此記者會,聲援公民組織的訴求。

應邀出席記者會的峇都加灣國會議員卡斯杜麗表示,一旦法案出台便難以修改法案的條款與用詞,因此她非常感激公民組織多年來不斷完善相關草案,以保護受害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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