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媒體《星報》報道,此判決是基於大馬政府涉嫌違反蘇丹賈馬爾阿拉姆(Sultan Jamal Al Alam)、德奧弗貝克男爵(Baron de Overbeck),和英國北婆羅洲公司(British North Borneo Company)的阿爾弗雷德登特(Alfred Dent),在 1878年簽署需要支付5300令吉割讓金的協議。
馬來西亞自2013年發生拿篤(Lahad Datu)遭蘇祿武裝分子入侵之時間後,停止向蘇祿蘇丹 (Sultan Sulu)的繼承人支付每年 5300令吉的割讓金。
根據西班牙新聞網站La Información報道稱,來自西班牙的仲裁法官貢薩羅斯坦帕(Gonzalo Stampa)裁決,1878年的條約是一項商業性的「國際私人租賃協議」。
他表示,大馬自2013年以來一直沒有支付割讓金已違反了協議,大馬政府將有3個月的時間來支付該款項,如果大馬政府不被接受該決定,其所虧欠的割讓金款項將會徵收利息。
法庭:1878年協議仍有效 據報道,蘇丹的後代最初索賠金額為322億美元(1350億令吉),這包括未支付的割讓金,以及他們相信大馬政府在該地區發掘石油和天然氣,而尚欠蘇祿的欠款。
2020年3月17日,亞庇(Kota Kinabalu)高庭法官馬丁伊當(Martin Indang)裁定,大馬是解決1878年《割讓契約》引起爭端的合適地點,而非西班牙法院,後者對大馬既無權限,也沒管轄權。
伊當法官在判決上支持大馬政府對8名被認為是蘇魯蘇丹後代所提出的訴訟,如是表示。
他表示,政府和蘇丹後代之間沒有任何約束性協議,迫使任何一方在發生糾紛時也需將訴訟案提交給仲裁庭審判。
蘇祿後代最初要求是在西班牙馬德里審理此案,但直到馬德里高等法院以馬來西亞未能得到有關案件的適當通知,因而「無辯護能力」為由,取消了對貢薩羅斯坦帕的任命。
此案後來被轉移到法國首都巴黎審理,而貢薩羅斯坦帕是在沒有馬來西亞官員代表的巴黎法院作出上述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