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落網的海外逃犯,即使同意被引渡回去犯案的國家,以目前的法律來說也不能馬上這麼做,須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法案修訂後,他們可能更快離開新加坡。
引渡(修正)法案擬議推出新機制,可以接受逃犯同意被引渡,並豁免必經的司法程序,從而避免逃犯在新加坡拘留過長時間。
《聯合早報》報道,引渡(修正)法案昨天上午在國會由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提出一讀,旨在使新加坡的引渡機制更現代化、加強引渡力度,促進合理的引渡個案。
1968年制定的引渡法令有個「罪行附表」,供司法單位考慮和確定逃犯牴觸哪個罪行才能引渡。
修正法案將廢除罪行附表,採納「起始點」的新做法(threshold approach),即規定逃犯所面臨罪行的最高刑罰必須是至少兩年,才能考慮引渡。
使用「起始點」的做法不僅更容易確定可引渡的罪行,也讓新加坡的司法管轄與澳洲、加拿大、馬來西亞和英國一致。
擴大引渡逃犯限制
修正法案也擴大引渡逃犯的限制,比如那些不在場的情況下被判刑,或被捕日已超過當地提控期限,或涉及軍事罪行的逃犯都屬於受限情況,不會被引渡。
新限制也包括不引渡剩餘刑期很短的逃犯。
針對這點,律政部發言人回答媒體詢問時說,被他國要求引渡的逃犯可能在自己的國家被控某罪或已判刑,也就是沒服刑或未完成刑期就逃離。
如果逃犯的剩餘刑期少過半年,新加坡可能拒絕引渡要求,「這是默認的最低刑期,除非新加坡和要求引渡國之間的引渡協議有列明其他(條件)。」
目前,新加坡與德國、美國、香港和印尼有引渡協議,也與40個大英國協地區,包括澳洲、英國和紐西蘭有引渡條文。
新加坡與汶萊和馬來西亞也互相承認和執行雙邊的拘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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