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在警崗內噴漆塗鴉,並在拘留時多次拒絕提供尿液樣本供檢測,被判入獄七年三個月。
據報道,這名男子51歲名叫Abdul Rahim Abu Bakar,15日在法庭上被裁破壞公物、偷竊和毒品相關等三項罪名成立。法官下判時也一併考慮另外一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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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被告於去年9月16日傍晚6點49分走進濱海廣場購物中心的一間7-11便利店內,在未付帳下,打開並飲用四分之一瓶的1.5升的瓶裝飲料。他隨後把飲料遞給收銀員時,稱飲料不好喝,並坦言自己沒錢付帳。店長得知此事後,決定不追究且讓被告離開。
然而,被告幾小時後再次回到便利店,他拿取麵包、咖喱角和另一瓶1.5升的瓶裝飲料,再對店員說自己沒錢付帳,並聲稱警察會幫他付錢。店員因被告拒絕離開便利店,便請來保安,保安人員隨後報警求助。被告被逮捕前,聲稱前來的警員欠他錢,並要求他們幫他買單。
一周後,也就是9月23日,被告被民眾發現在忠邦鄰里警崗的大廳牆上和門上,用黑色油漆噴寫「大霸」(Big bully)和「內安局大霸」(ISD Big bully)等字眼而再次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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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拘留時,因多次拒絕提供尿液樣本供檢測,而接獲七次警告。被告隨後在醫院接受體檢時曾要求使用廁所,但依然堅持不提供尿液樣本。他之後在兀蘭的警局被拘留時,也再次拒絕提供尿液樣本。副檢察官Angela Ang指出,被告曾因服用冰毒入獄。
破壞公物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長三年監禁、最高罰款可達3000元和三至八下鞭刑。
但基於被告已過50歲,他可豁免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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