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加坡海事和港務局更新了對在Covid-19期間抵達港口的船舶的要求,該通告取代港口海洋通告第40 2021號,自2022年3月15日起生效。
根據新通告,「船東、代理人和船長必須確保所有操作(例如貨物操作、加油、船舶補給和儲存以及其他海上服務),都以非接觸式或非接觸式隔離協議方式進行」,對於加油作業,通知規定加油駁船船員不得登上來訪船舶,也不得來訪船舶的船員登上加油駁船。
燃油交貨單等文件,應通過電子郵件傳送。
此外,通知規定,來訪船舶的船員應在船舶的歧管處連接軟管,而燃油檢驗師不得登上燃油駁船。
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港口海事通告新要求:
COVID-19期間抵達新加坡港的船隻要求
1.本通告取代海事處公告2021年第40號,自2022年3月15日起生效。
2.為減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風險,抵達新加坡港的船舶的船東、代理人和船長需要責任執行和遵守新加坡當局的所有現行規定和措施,特別是直接適用於在新加坡港口的船隻的安全管理措施。
3.船東、船舶代理人和船長必須確保所有作業(例如貨物作業、加油、船舶供應和物料供應,以及其他海事服務)均不接觸或不接觸地進行。
a)非接觸式操作是指除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港務總監批准的人員、經港務局許可的港口引航員、獲授權的政府官員以外,任何人不得登船。
b)採用隔離協議的非接觸式操作意味著必須實施強化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儘量減少船員與岸上人員之間的互動。
有關非接觸式操作和使用隔離規程的非接觸式操作的詳情,請參閱附件a。
4.在港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必須建立和實施程序和適當的控制,以確保岸上人員和船員的安全。
關於在新加坡港的錨地、船廠、碼頭和碼頭設有岸上人員登船船隻的企業的要求,請參閱附件b。
5.所有船員在新加坡港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時刻佩戴口罩(除非工作需要不戴口罩)。
b)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彼此保持至少一米的距離。
c)經常洗手,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d)清潔經常接觸的表面(例如桌子、海圖桌、餐桌、駕駛室/輪機室控制台、門把手、把手、開關、電話機/甚高頻手提電話機、水龍頭),以保持船隻住宿區的衛生。
6.如果任何船員在最後停靠的港口進行了covid-19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檢測,船東、船長或代理人應確保在船隻抵達新加坡港之前將PCR 檢測結果提交給海洋保護局(見下文)。
附件 a
非接觸操作和帶隔離協議的非接觸操作
1.船東、船舶代理人和船長必須確保所有港口作業(例如貨物作業、燃料補給、船舶供應和物料儲存,以及其他海事服務)均不接觸或不接觸地進行。
2.在非接觸式作業中,任何人不得登上訪港船隻,除非有港務局牌照的港口引航員、獲授權的政府人員和港務總監批准的人士。
3.參與非接觸式作業的各方必須最低限度地確保以下事項:
a)透過電話、短訊或電郵聯絡及/或發送文件。
b)如物品必須由一艘船隻轉移至另一艘船隻(例如系泊、船舶用品、某些文件如燃料艙交貨通知書等),應在轉移前後徹底消毒這些物品和設備。
4.參觀船隻的船東、船長及/或代理人,以及有關的服務供應商,在轉運物資時必須確保:
a)補給船的船員不得登上訪港船隻;
b)在轉移用品前後徹底消毒用於轉移用品的設備;
c)透過電話、短訊或電郵聯絡及/或發送文件。
5.如果岸上人員有必要登船,則必須制定隔離協議,儘量減少船員與岸上人員之間的互動。採用隔離協議的非接觸式作業的例子包括加油、貨物作業和油箱清洗業主、代理人和船長必須在作業開始前與目的地碼頭合作簽署隔離協議。
6.參與採用隔離協議的非接觸式作業的各方必須最低限度地確保下列事項:
a)通過電話文本或電子郵件進行溝通和/或發送文件。
b)如要將貨物由一艘船隻轉移至另一艘船隻(例如系泊系統、船舶用品等),應在轉移前後,徹底消毒用於轉移的貨物和設備;
c)船員必須留在船員住所內,除非是為了看守舷梯或進行必要的活動,例如護理系泊繩索;
d)如果要求船員在甲板停留,行動範圍應限制在甲板向海的一側;
e)必須通知岸上人員船員離開住所,以便岸上人員能夠遠離該區域。
7.對於加油作業,有關訪問船隻的船東、船長或代理人以及服務提供者必須最低限度地確保下列事項:
a)躉船船員不得登上訪港船隻;
b)訪港船隻的船員不得登上躉船;
c)透過電話、短訊或電郵傳送文件(例如運送貨物證件);
d)到訪船舶的船員在船舶的分流口處連接軟管。
附件b
對在新加坡港錨地、船廠、碼頭和碼頭設有岸上人員登船船隻企業的要求。
1.任何海濱設施的所有擁有人、占用人及管理人,如有任何特定症狀(咳嗽、打噴嚏、呼吸困難、流鼻涕、失去嗅覺或嗅覺障礙)或身體不適,均不得讓其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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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2.岸上人員登船的船舶的所有人、代理人和船長,如果岸上人員有任何特定症狀(咳嗽、打噴嚏、呼吸困難、流鼻涕、嗅覺喪失或嗅覺喪失)或其他身體不適,必須檢查並禁止岸上人員登船。
3.所有岸上人員登船船隻都要接種疫苗。未完全接種疫苗的個人(除恢復的個人或醫學上不合格的個人以外)將不被允許在港口登上任何船隻。
4.當船上有岸上人員時,船東、代理人和船長必須建立和實施程序和適當的控制。
5.海岸人員的僱主應留意所有可用的健康忠告,並提醒雇員注意這些忠告。僱主有責任向雇員簡介新冠病毒防控的規定和措施,即在船隻及/或港口船隻上船前及在船上時適用的規定和措施。
6.如未能遵守有關規定,可能導致違反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規例。
來源: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
本文信息轉自吾愛航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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