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巴士車長起訴新捷運案開審,起訴人指責新捷運在安排工作時間、休息日與計算加班費等方面違反僱傭法令,包括讓他連續工作至少七天才能休息一天,以及一個月內的加班時間超過法定的72小時。
起訴人更聲稱,主管經常以人手不夠為由,臨時要求車長在休息日回來上班,而他就曾一連工作20多天。由於擔心會影響工作獎勵金,所以他不敢拒絕主管的要求。
新捷運駁斥,前巴士車長的指控毫無事實與法律根據,所提供給法庭的工作記錄資料不準確,並且錯誤地把用餐與小休的時間算入工作時長。
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指出,根據新捷運的安排,巴士車長每周一定有一天的休息日,若每周工作時長超過43個半小時,公司也會按照協議支付加班費,這個做法符合與雇員所簽署的僱傭合約,也沒有違反僱傭法令。
《聯合早報》報導,新加坡籍起訴人蔡廣明(62歲)是13名起訴新捷運的巴士車長之一。這13人於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間,陸續入稟國家法院向新捷運追討賠償,具體金額有待法院定奪。法院決定先審理蔡廣明的訴訟案,以此作為判例案件。
起訴人蔡廣明是13名起訴新捷運的巴士車長之一。這13人於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間,陸續入稟國家法院向新捷運追討賠償,具體金額有待法院定奪。(《聯合早報》、鄔福梁攝)
高庭早前也批准訴方的申請,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原因是案件關係到如何詮釋僱傭法令條文的重要法律問題,可能影響其他公共運輸業與必要服務業的員工。
去年11月,案件原定在高庭舉行四天審訊,但因訴方律師拉維當時突然在庭上發飆,不僅要求撤換法官,還三次指辯方高級律師文達星是「小丑」等。
蔡廣明後來撤換律師,改由林鼎代表他。案件展期至昨天開審。
根據訴方開庭陳詞,蔡廣明是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新捷運當巴士車長。
訴方稱,在蔡廣明為新捷運工作期間,公司安排他連續工作七天後才有一天的休息日,這麼做等於違反僱傭法令第36(1)節的條文,即每名雇員每周必須有一個休息日。
文達星前天盤問蔡廣明時駁斥,從新捷運的車長班表可看出,每星期一至星期日的一周內,車長都會有一天的休息日;根據法律,僱主有權決定讓雇員在一周內的哪一天休息,休息日不必是每周的同一天。
新捷運向來的做法是,讓不同車長輪流從星期一休息至星期日。換言之,一名車長本周休息星期一,下周則休息星期二,到了第七周就可連續休息兩天。
新捷運也設置自動排班表系統,若有任何車長的班表出現疏漏,系統會發出信息給相關部門糾正。
文達星指出,儘管人力部的條例說明,一名雇員可以連續工作多達12天,但新捷運並沒有做出這樣的安排,車長連續工作的天數少於12天。
不過,蔡廣明對此在庭上回應,主管經常以人手不夠為由,臨時要求車長在休息日回來上班,而他就曾一連工作20多天。
他解釋,因擔心會影響工作獎勵金,所以他不敢拒絕主管的要求。
訴方的其他指控還包括蔡廣明曾有11個月的每月加班時間比法定的72小時多,而且新捷運在計算加班費時,少算了蔡廣明的超時工作時長與相應酬勞。
不過,辯方在開庭陳詞中駁斥,根據公司記錄,蔡廣明根本不曾在一個月內超時工作超過72小時。
辯方指是蔡廣明自己的工時記錄出現錯誤,他也不該把用餐與小休的時間算為工作時間。
案件昨日續審,蔡廣明將繼續供證,辯方接下來料傳召新捷運總裁鍾錫堅出庭供證。
由於這起僱傭糾紛所引發的問題,也影響到新捷運與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NTWU)所簽署的集體協議,新捷運早前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對集體協議中有關超時工作和休息日的條款進行闡明。
工業仲裁庭在2019年11月審理後裁定,新捷運巴士車長的超時工作和休息日安排都符合法律規定。(部分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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