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影响的企业:主要是金融机构、混合和住宅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控股公司获得股息和从公司之间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组织提供免费或补贴活动,如慈善机构、自愿福利机构(vwo)、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医院和教育机构。
适用于反向收费机制征税的企业:消费税注册企业从海外供应商采购服务,或者,非消费税注册企业。例如,在过去12个月内从海外供应商取得超过100万新元的服务,即使登记了消费税,也无权获得全部进项税额抵免。
通过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R)对B2C数字服务征税
新加坡境外地区的企业如果达到以下标准,则需要在新加坡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年度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元;和
为新加坡客户提供超过100,000新元的B2C数码服务。
一旦注册GST后,企业就需要对在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数字服务的B2C供应收取和结算消费税费用。
数码服务包括从移动平台下载的数字内容应用、电子书、数字影片等,以及供订阅的媒体内容如新闻、杂志、流媒体影音、网络游戏等。
从2022年1月1日起,媒体销售征税原则发生重大变化,以往媒体销售征税与否取决于广告刊播的地点是否在新加坡,在最新规定中,只要顾客和直接受益人归属位置在新加坡就需要按标准税率即7%缴纳GST。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后,尽管广告在新加坡本地流通,但只要是面向海外客户,就适用0税率。
从2023年1月1号开始,所有海外已注册消费税的服务商给新加坡本地消费者提供远程服务(包括数码服务或非数码服务)也会产生消费税。并且从2023年1月1日起,政府将对通过空运或邮寄方式进口、价值在400新元及以下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取消了之前400新元以下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这也包括了企业对消费者(B2C)的非数码服务,如海外业者以视讯直播提供的教育课程和远程医疗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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