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推出VCC基金架構(Variable Capital Company,以下簡稱VCC)的目的是促進新加坡成為全球領先的基金管理和基金設立中心,為此,新加坡政府對世界各地主要基金註冊項目進行了研究,選擇了最佳特性,並根據投資者和本地基金經理的需求和關注點對這些特性進行了調整,且在設計時,還重點考慮了運營和結構靈活性、成本效益、投資者保護等關鍵特性,從而打造出一流的產品。
VCC推出之前,新加坡並沒有針對投資基金專門設計的主體形式,大部分基金以常規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信託三種形式在新加坡存在,無論在靈活性還是應用多樣性方面,都不及蓋曼群島。
然而,隨著離岸地《經濟實質法案》的推出,蓋曼群島及其他離岸地的基金管理人受到實質法案的衝擊,合規工作變得越來越昂貴和耗時。同時,由於國際反洗錢工作以及各國稅收信息交換制度的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標準增高,使得保密性這一離岸地的傳統優勢也不復存在。
作為為投資基金量身定做的特殊法律載體,新加坡VCC結構不僅部分吸收了開曼和香港等地現有投資基金的優勢,同時基於其遷冊的便利性、自身結構的靈活性以及目前所享有的稅收優惠等特點,其在正式推出後,成為諸多投資者設立海外投資基金,以及吸引基金管理團隊落地的首選之一,在長期活躍於資本市場以保持自身競爭力的同時,也勢必將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未來海外投資基金的發展方向。
而,新加坡除了法律框架和稅收優惠等硬實力,穩定的政治環境、完善的基礎設施、領先的教育和醫療體系,宜居的環境,多元化的背景等軟實力也吸引了大批海外基金在新加坡落地。
回顧新加坡VCC基金立法的過程,也很有意思。
2018年,新加坡國會正式通過了《可變資本公司法案(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以下簡稱"VCC法案"),為VCC這一全新的投資基金公司結構提供了從法理層面上架構落地到監管等各方面的有力支持,這也表明了官方對於該結構的全面認可。
2019年9月3日,《可變資本公司法修正案》(以下簡稱"VCCMA 法案")獲得了新加坡國會的通過,就稅收優惠問題作出重要指示,使得VCC結構獲得了與其他基金形式一樣同等的稅收優惠待遇。至此,VCC結構的主要立法和稅收制度框架得以完善,並預計於2019年12月底正式開放投入市場。
2020年1月14日,新加坡的《可變資本公司法案》(2018)及其附屬立法生效。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和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簡稱「ACRA「)聯合發表聲明,正式推出VCC框架。在監管方面,ACRA是建立和管理VCC的監管機構,MAS則監督其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行為。
那麼VCC架構都有怎麼樣的優勢呢?
作為在岸的基金主體,VCC無論是從靈活性、隱私保密性、還是稅務角度來看,都已經完全不輸開曼等地的離岸基金架構!
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託以外,一種全新的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於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產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
相比於傳統的公司形式,可變動資本公司具有靈活度高、可享受稅務優惠甚至免稅等優勢。
VCC架構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資基金中心(如蓋曼群島和盧森堡)的企業基金結構,消除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海外投資基金的不便,提高成本和時間效率的同時,也為基金在新加坡的註冊和營運提供更大的靈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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