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城再一例!販毒罪成 馬勞判死

2021-11-16

(新加坡16日訊)馬來西亞籍男子被發現摩哆車廂內藏有毒品,但他堅稱以為是裝有手機的包裹,他只是幫友人保管賊贓。高庭法官不認同他的說法,判他販毒罪成,得面對死刑。

《聯合早報》報導,39歲被告穆努薩米(Munusamy,清潔管工)面對一項牴觸濫用毒品法令的控狀,指他於2018年1月26日下午4時,停放在吉寶灣大廈露天泊車場的摩哆車廂內藏有14包不少於57.54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因的違禁成分),作為販毒用途。

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高庭法官林茵倩上周三(10日)裁定被告罪成,判他死刑。

根據昨天高庭發出的判詞,被告抗辯時稱他在新加坡工作14年,案發一年前結識名為「撒拉」的男子。後者在2017年7月要求他幫忙保管一個塑料袋,並表明塑料袋裝著「Panas」有關的物品。

被告聲稱,他對馬來話「Panas」的理解是暗指賊贓的意思,加上他看到塑料袋裡裝著手機,因此以為對方只是要他幫忙保管偷來的手機。他於是答應「借出」摩哆車廂,對方會安排人來取走塑料袋。

被告後來得知「撒拉」在大馬涉及刑事案,但他案發當天仍同意讓對方「借放」一個紅色包裹在他的摩哆車廂內,結果包裹還未被人取走,他已被捕。

被告聲稱,他沒有查看紅色包裹,因為他堅信裡頭是手機,直到被捕後才得知是毒品,而他並未從中獲利。

不過,法官不認同被告的說法,並表示辯方律師未曾反駁「Panas」可意指毒品,而且被告九份口供書前後不一。

被告在口供書中從未提及他早前曾替人保管賊贓,以及有人會來取走紅色包裹等部分,這些顯然是他在抗辯時捏造的,而他清楚知道紅色包裹里裝的是毒品,他才沒有多加檢查。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只是跑腿,卻是協助分銷毒品的一環,加上他未獲得控方發出的合作證書,因此判他死刑。

根據法令,若罪犯僅當跑腿運毒,加上提供實質有效的情報協助調查,符合條件者可獲得當局發出合作證書,有機會逃過死刑。

另外,法官也在判詞中譴責一名調查人員在審訊時行為不當。調查人員曾兩度在證人供證時提示對方,雖然他的舉動並未影響案件,但法官已指示控方向肅毒局反映,確保後者採取適當的措施。

轉載請註明來源: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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