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民力量黨秘書長吳明盛發文稱
中國科學家已有對蓮花清瘟膠囊療效
醫學臨床試驗的報告
衛生部確謊稱沒有醫學根據
輕症只開班拿杜和咳嗽藥
對此新加坡衛生部駁斥
嚴重且無根據的指控
新加坡去年曾資助了一項
針對連花清瘟膠囊醫治輕症的研究
但由於沒有適合的研究地點
首席研究員較後撤回了申請
連花清瘟膠囊在中國境內
只進行了幾個隨機對照試驗
基於試驗的規模不夠大
因為無法取得確鑿科學證據
來證明連花清瘟膠囊的有效性
吳明盛針對衛生部11月21日
關於蓮花清瘟膠囊爭議的回應
1)我們不應該也沒必要去各自揣摩衛生部文告的潛在真正意思。如果文告中用詞不當,這是衛生部的責任去釐清,而非我們的責任去私自解讀它真正的意義。
2)作為普通市民,我們並不可能得知衛生部與其他研究員之間的通訊,因為那是會觸犯官方保密法。
3)在衛生部最新的文告中,我們可以確定以下兩點:
a) 衛生部的確有計劃撥款給針對蓮花清瘟膠囊於新冠病毒治療的研究,縱使最後這研究項目胎死腹中,這意願還是曾經實實在在地存在過。
b) 衛生部也證實了它的確對國際上相似的科研項目有所認知,但是它認為這些研究項目的具體抽樣病人太少。
4)身為公眾,我們怎麼會知道這項目已經被擱置呢?我們只能從公開的資訊得知關於這項目的存在。難道我們應質疑世界衛生組織在網上公布的資料的準確性嗎?這是衛生部的責任去把項目最新發展提供給各個國際組織以便更新。
5)既然衛生部事前已經知道國際上已經有幾項科學研究項目是針對蓮花清瘟膠囊治療新冠病毒公布在各個國際醫學期刊里,為什麼衛生部會作出“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科學證據顯示蓮花清瘟產品對新冠病毒有治療效用並且是安全的”的說法呢?
6)如今衛生部已經針對我的指責作出了澄清,我只能說這全都是衛生部早前文告用詞不當而引起的誤解。失之毫釐,謬之千里!
7)衛生部原文應該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足夠的科學證據顯示蓮花清瘟產品對新冠病毒有治療效用。。。”,而非“沒有任何科學證據”。
8 ) 如果衛生部的文告是如此寫,我本人雖然不同意,但可以接受衛生部可以自行判斷何謂“有足夠證據“,因為這畢竟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9)可是我對衛生部的立場有點好奇:到底多少隨機抽樣病人才夠多?據我所知,衛生部之前準備撥款的科研項目的抽樣的數目也只有30位病人,而其中發表過的科研報告的抽樣人數也已經有284位病人了。
10) 無論科研項目是在中國或其他國家進行,這還是屬於科學證據。我相信衛生部也是根據無數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做的科研數據作為批准各個疫苗在新加坡試驗的理據。
11)既然如此,我對衛生部對在中國科研所得到的科學證據和在新加坡所得到的科學證據作出區分感到困惑。我們不都一樣是人嗎?
12)無論如何,我歡迎衛生部對之前的文告作出了澄清和明顯的更正,“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的科研項目已經在中國完成。但是由於項目的抽樣人數不夠多,所以並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蓮花清瘟可以有效的在新加坡預防或治療新冠病毒”。
13)我雖然不同意衛生部的結論,但至少經過衛生部的澄清,我可以確定衛生部並無意在原先的公告里撒謊。這都是衛生部用詞不當所造成的誤會。
14)我希望衛生部在未來的公告里能用詞謹慎一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和混淆。
吳明盛
據新加坡衛生部表示,連花清瘟膠囊在新加坡註冊為中成藥,這不代表認可這款膠囊可作為治療或緩解新冠病毒症狀的藥物。
當局是按照這款膠囊成分的功效,批准這款膠囊可作為緩解傷風感冒症狀的中成藥進行銷售,並非認可這款膠囊可作為治療或緩解新冠症狀的藥物。
沒有臨床試驗證實包括連花清瘟的任何草藥有助治療新冠疾病。只能用於治療頭疼、流鼻涕、鼻塞、喉嚨痛和咳嗽等症狀。
除非獲得政府批准,否則不可直接售賣這類藥物。不可鼓勵消費者用藥治療嚴重疾病或不要就醫。
通過網絡平台提供藥物或健康產品者,看清楚新加坡相關的管制條例,以免觸法。
發布不實廣告/誤導公眾的賣家將被逮捕,違法者可被提控,一旦罪成,坐牢長達二年、罰款高達5000新幣,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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