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上司信用卡資料,一個月內乘搭私召車和叫餐182次刷了超過三千元,男子因濫用電腦法令罪成後被判入獄兩個月。
被告戈麥斯(27歲)案發時是一家公司的行政助理,他的上司是31歲的女銷售經理。
根據案情,公司在2019年6月28日為了歡送一名員工舉行了聚餐,經理因此將信用卡資料交給被告,要他幫忙訂餐。
被告將信用卡資料輸入手機應用程式,但在訂餐後並沒有刪除。
數天後的7月2日,被告察覺經理的信用卡資料還在應用程式內,就開始利用經理的信用卡乘搭私召車。
一個多月下來,他盜用經理的信用卡182次,除了幫自己和女朋友呼叫私召車外,還用來訂餐不少次,共花了3342元。
經理在同年8月24日發現信用卡被盜用後,立刻要銀行取消信用卡,並在隔天報案。
被告事後做出了全額賠償。
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和經理的關係非常好,但他一時糊塗犯案,如今悔不當初,請求法官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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