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疏忽賠32萬餘元 癌逝女家人上訴獲額外萬元

2021-12-01

女病患因延遲確診肺癌逝世,生前起訴樟宜綜合醫院疏忽,家人不滿只獲賠32萬餘元上訴,法官最終裁定可額外獲賠6000元失去結婚機會,以及1萬零400元交通費。

根據之前報道,女病患諾阿茲琳(39歲),於2007年因胸痛和呼吸急促到樟宜綜合醫院急診部求醫,2010和2011年回到醫院拍攝肺部X光後,放射科醫生髮現黑影並註明要跟進,但院方卻沒安排醫生。

2011年尾,諾阿茲琳再度因呼吸困難和痰有血就診,被診所醫生轉介至醫院時,肺部腫瘤已擴張,被診斷二期肺癌。後來,癌症惡化至第四期,擴散至腦部,最終在2019年4月1日去世。

諾阿茲琳生前起訴樟宜綜合醫院疏忽,追討約675萬元賠償,敗訴後上訴得直,卻在法院下判約一個月後去世。

她去世後,家屬以遺產執行人的身份繼續打官司,索賠約1346萬元,院方則表示根據證據,賠償額應為2萬零800元。高庭估算賠償額後,裁定醫院賠償32萬6620元和5.33%的利息以及支付10萬5000元的訴訟費。

家人認為賠償太少,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發表書面判詞,允許訴方可獲得額外1萬6400元賠償,分別為6000元失去結婚機會和1萬零400元交通費,至於其他索賠理由不夠充分,因此駁回其他申請。

根據判詞,諾阿茲琳曾於2013年和2014年,多次向當時的男友提起結婚的事宜,但男友工作不穩定,因此沒確切計劃。諾阿茲琳後來因院方的疏忽,導致肺癌惡化至第四期,無法避免死亡,因此失去結婚的可能。

此外,法官認為沒證據顯示諾阿茲琳在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花了3萬7500元交通費,但按邏輯和常識,確實會有一些交通方面的開支,允許訴方可獲得1萬零400元的交通費。

樟宜綜合醫院因此得賠償共34萬3020元,另加1萬2890元雜項開支(disbursements)給訴方,以及原先被令支付10萬5000元的訟費。

轉載請註明來源:獅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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