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婧: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的住房經驗探析

2021-12-04

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要求回歸住房居住屬性。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了「房住不炒」的定位,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今年,「房住不炒」又一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了穩地價、穩房價和穩預期的「三穩」目標。當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已達到63.89%,城市數量達687個。隨著城鎮化的高速發展,城市發展的重點已由「增量擴張」轉向「存量優化」,如何有效盤活存量住房資源、規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十四五」時期的重要議題。

新加坡自1965年8月正式宣告獨立以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不僅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同時在城市保潔方面有著「花園城市」的美譽。作為一個人口密度較高的島國,新加坡從20世紀60年代髒、亂、差的「貧民窟」形象提升成為「宜居」的國際化都市,其城市建設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鑑。本文著眼於新加坡住房體系的更新實踐,分析其「居者有其屋」的成功經驗,以期為我國城市更新提供啟示意義。

作者:李婧,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師。

政府強力推動,法律體系完善

新加坡的住房體系中,政府一直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方面,新加坡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機構,統籌保障住房的供給。20世紀60年代初期,與東南亞很多城市一樣,新加坡面臨著住房短缺、失業率高、貧窮骯髒、傳染病高發等城市問題。

1961年,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成立,標誌著新加坡大規模工業化運動的展開。此時,大量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形成進一步加重了城市中心區的嚴重擁擠。[1]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這一時期有超過80%的家庭與他人共用住房,50%的住戶處於極端擁擠,22%擁擠但不嚴重,28%不擁擠。[2]

在這一背景下, 1960年,新加坡成立了建屋發展局(Singapore 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 HDB),取代了原先由殖民地政府組建的新加坡改良信託局(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 SIT),並開始建設公共住房(組屋),以安置和疏散人口。

1964年,新加坡提出「居者有其屋」計劃,由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公共住房。同年為提升拆遷安置工作的效率,新加坡市區重建局(Singapore 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URA)成立,其職責包括發展規劃、開發控制、歷史保護等,同時負責編制概念規劃和總體規劃。[3]

另一方面,新加坡通過概念規劃(Concept Plan)、總體規劃(Master Plan)以及開發指導規劃(Development Guideline Plan)三級規劃體系,提供全面融合的規劃制度。[4]

新加坡概念規劃是綜合性的長期規劃體系(40-50年的發展),確定長期土地使用政策,與我國的國土空間規劃相似。

新加坡總體規劃主要側重於實施層面的發展控制,是中期性的規劃體系(10-15年的發展),依據概念規劃中的宏觀政策,為地區提供實施性規劃,與我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似。

開發指導規劃則是在總體規劃的框架下,將新加坡劃分為5個規劃區域(DGP regions),再細分55個規劃分區(planning areas),制定編制分區域的指導規劃,具有很強的實施性。組屋的選址和規劃就是依照新加坡的規劃體系,由總體規劃確定土地開發強度分區,概念規劃確定土地利用及新鎮體系布局,在控制和引導層面對住房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政府的強力推動模式下,新加坡形成了以公共住房為主、私人住宅為輔的住房體系。新加坡的公共住宅不僅滿足了居民的住房需求,同時以可持續性為目標實現社會融合。1989年頒布的《民族融合政策》中規定,組屋必須按照各種族人口比例設定,形成種族混居。

2012年推出的「多代同購優先計劃」,為父母與已婚子女聯合申請的家庭提供優先權,鼓勵跨代際混合居住。[5]此外,隨著「主要翻新計劃」「家居改進計劃」 「再創我們的家園計劃」等住房更新政策的推進,組屋的社區服務功能日益完善,逐步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品質需求,實現「居者有其屋」的核心目標。

政府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體系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首先,土地以國有為主,政府不依賴土地財政。對於作為「城市國家」的新加坡來說,面對稀缺的土地資源,如何最大化且高效的配置土地是十分重要的。

為解決住房問題,1966年新加坡頒布的《土地徵收法》中就已規定,在滿足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賦予政府可低價徵用土地的權力,為新加坡大規模低成本組建組屋提供了土地保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新加坡國有土地面積占比由建國初期的44%增長至2006年的87%。[6]

新加坡以國有土地為主的模式使政府在土地的規劃、出讓、管理等層面擁有主導權,為建屋發展局提供廉價土地以用於開發建設組屋,有效促進稀缺土地資源的集約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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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組屋的價格由政府統一定製,遵循居民可負擔原則。組屋的價格定製以居民收入水平作為參照,房價收入比控制在3-4倍,相當於普通居民年薪中位數的3-4倍。此價保證了90%的家庭可承擔三房式組屋的價格,70%的家庭可承擔四房式組屋的價格。[7]

對於組屋的申請人,建屋發展局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申請新組屋的家庭必須至少2名新加坡公民或1名新加坡公民和一名永久居民組成的家庭,且家庭月收入不得超過12000新幣。申請二手組屋則沒有月薪限制,且兩名永久居民組成的家庭也可以申請二手組屋。

另外,政府也為購房者提供了額外安居津貼、家庭津貼和近居購屋津貼三項補助金方案,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幫助。

再次,中央公積金制度為組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同時支持居民購房。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是在立法規定下的強制性個人長期儲蓄,不屬於政府預算。

從個人的角度看,該制度規定雇員和僱主依照雇員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繳納存入中央公積金,用於養老、醫療、購房等。據相關數據顯示,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用於購買住房占比最重,約為47.1%,其次是養老占比24.4%,用於醫療9.2%。[8]雇員可提取個人公積金帳戶的儲蓄金購買組屋、償還房貸,或支付印花稅等其他相關費用。

從運營層面來看,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運營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除了雇員個人提取外,其餘約80%的公積金主要用在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投資,保障了公積金用於住房補貼的可持續性。

與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相匹配

新加坡的住房建設階段與其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密不可分。20世紀60年代工業化初期,新加坡面臨著城市環境惡劣、人口嚴重擁擠、住房嚴重短缺等問題。這一階段新加坡的城市更新是以清除貧民窟、改善物質環境為目標,開始大規劃建設組屋。

20世紀70年代步入工業化後期,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與工業化的發展,新加坡的產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轉變為技術密集型,城市更新以商業區的更新和現代化建設為重點,引入概念規劃,形成了兩級規劃體系。

1970年,建屋發展局實施「職業與居住接近」政策,規定社區20%的用地為工廠用地,鼓勵新建跨國公司及工廠,提倡發揮「個人生產力」,為組屋居民提供就業機會。1979年,建屋發展局對「核心家庭」和「擴大家庭」進行了劃分,明確了申請組屋的資質要求。[9]

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加坡邁入高收入國家行列,產業升級轉型帶來了社會經濟矛盾,城市更新重點關注轉向提升城市質量兼顧歷史遺產的保護。

1982年,建屋發展局提出三代家庭申請組屋具有優先權,鼓勵代際共同居住。1987年「新人口政策」的實施,為三孩家庭提供了優先權。[10]隨著組屋市場化進程的加快,1989年,新加坡頒布了《民族融合政策》,提出了種族設限居住政策,推動多元種族移民的社會認同感。

21世紀以來,新加坡城市更新以提高生活質量、提升經濟競爭力以及維持環境的可持續性為目標,進一步實現包容性發展。[11]2001年啟動的「電梯翻新計劃」、2007年啟動的「鄰里更新計劃」「家具改善計劃」「再創我們的家園計劃」等都以優化組屋的質量和設計作為目標,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品質需求。

據相關數據統計,2018年新加坡已有83%的人口居住在組屋中,住房擁有率更是高達91%。2019年,為了使更多家庭擁有住房,新加坡又一次將申請家庭月收入調整至不高於9000新元。[12]

在「居者有其屋」的理念下,新加坡實現了公共住房的可持續性,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通過不斷完善居民居住環境、促進文化融合、保持社區活力、提升城市風貌,滿足了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需求。

結語

自建國以來,新加坡以「居者有其屋」為核心理念,大力發展公共住房建設,覆蓋了超過80%的居民,形成了以公共住房為主,私人住宅為輔的住房體系。

政府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體系、清晰的土地產權劃分,主導並保障了公共住房供給。另外,新加坡住房建設從政府主導的大規模的拆除重建,再到小規模的社區更新,與其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密不可分。

回溯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的制度理念,其公共住房體系具有普惠性、可支付性特點,同時保障了公共服務及配套設施的均等化。

與新加坡相比,我國幅員遼闊,住房市場在各省、市之間發展差異較大,民眾的剛性需求十分重要。可借鑑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的理念,在提倡「共同富裕」的目標下,完善頂層設計、保證政策法律的融會貫通、建立多層次的住房體系,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回歸住房的「居住」屬性。

參考文獻:

[1]王才強,沙永傑,魏娟娟.新加坡的城市規劃與發展[J].上海城市規劃,2012(03):136-143.

[2]戴志玲:《住房政策與生活改善:新加坡公共住房研究》,第44-45頁。

[3]貝貝,李剛.新加坡舊城改造經驗及啟示[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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