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裕尼集選區議員林瑞蓮表示:「警方在家暴案件中扮演次要角色讓我感到擔心,無論情況多麼嚴重都會自動轉到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來處理,也很有可能不會記錄在案,這是不合理的。」
內政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說:「如果發現需要逮捕的罪行,警方會繼續按照程序處理案件,在高風險家庭暴力情況下,警方將與家暴緊急應對小組一起採取行動,警方會繼續處理涉及法律和治安的案件。」
其他議員則對法案的程序提出關注,擔心有人會濫用法律申請個人保護令報復分居的另一半,也有議員指保護官被賦予很大權力可以發出緊急令和主動代受害者申請個人保護令,因此必須確保他們不濫用職權。
蔡厝港集選區議員周凱年指出:「當涉及到兒童時,保護官可以指示施暴的家長遠離孩子,這嚴厲的措施可能影響孩童的生活並造成困擾。」
馬西嶺-油池集選區議員蘇慧敏則說:「我們要如何確保分居的夫婦不會濫用權力,讓另一半無法接觸他們的孩子,尤其當他們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或已離異。」
孫雪玲回應時表示,政府委任的保護官都是經過培訓的專業社會服務人員,而且任何人申請個人保護令,都必須經過法庭評估和批准。
「要發出個人保護令,只有在法庭確信被指控者已經對申請者或其他家人施暴,或者有可能施暴,個人安全需要被保護,否則法庭會駁回申請。」
孫雪玲重申這項法案不是解決家暴問題的萬能丹,社會各界還必須加強反家暴意識,讓受害者更容易得到幫助,同時也要加強改造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