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集团来新加坡设立了子公司后,一定想了解税收相关的知识。特别是在如今这样创新发展的时代,针对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商业运作方式,税收体制和细则也会同步更新。今天福智霖就和大家分享几个小例子,让大家了解在哪些情况下,企业的一些特定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起来看看吧。
销售碳信用额度所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最新)
一般所得税原则将适用于确定销售碳信用额度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纳税。这将取决于每个案例的事实和情况。对于从事碳信用额度交易的公司,这种交易产生的收入将被视为是公司收入的属性。如果一家公司购买了碳信用额度用于商业用途,但随后又出售了该信用额度,那么所产生的收入将被视为该公司商业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税。
我的公司收到了捐款,这些捐款是否需要纳税?为产生捐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减税?
如果捐赠不是自发给的礼物,而是为了换取由接受捐赠的机构给予利益而从而支付的,那么这些捐赠就被界定为商业收据,这就会被定义为接受捐赠的机构的应税收入。如果这些开支和费用完全是为产生收入而发生的,具有收入性质,并且没有被1947年《所得税法》禁止扣除,为产生这些被界定为是应税收入的捐赠而发生的相关开支和费用是可以在税务计算的时候来扣除的。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收入分配是否需要纳税?
每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配的性质、税务处理和适用期/税务评估年(YA)都反映在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发布的年度分配报表中。除非另有说明(例如,收入分配是免税的或收入分配是资本回报),否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分配应在CDP报表中反映的相关征税年(YA)中被征税。如果收入分配是应税的,您的公司必须在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把CDP报表中显示的总收入作为应税收入来申报。
**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成立于1987 年,是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的全资子公司。它为新加坡证券市场的各种产品提供综合清算、结算及存托的服务。通过约务更替,CDP直接介入每一笔交易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样,CDP将同时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和卖方的交付风险。
新加坡公司的外国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存放在境外的外国来源收入("外国来源的境外收入")并用于向我们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级免税股息,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您的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来源的收入,不需要纳税。前提是第1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实际汇款、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资金。
我的公司有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并存在海外("来源于国外的离岸收入")。它将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从其离岸银行账户转移到新加坡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的银行账户,以便向其不记名股东支付单层免税股息。源自国外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认为是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不,您的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源自国外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纳税。前提是第1级免税股息是直接支付到CDP银行账户,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实际汇款或带入新加坡的资金。
如果收入用于购买带入新加坡的任何动产,应纳税的外国收入金额是多少?
用于购买资产的外国收入金额应纳税,而不是该资产被带入新加坡时的账面净值或市场价值。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业务。它有一个外国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收入或资本金,并为贸易和非贸易目的进行支付(即该银行账户有来自外国的离岸收入和资本来源的资金)。我的公司只想把资本资金汇到新加坡。我的公司如何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证明只有资本资金被汇出?
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将接受汇入的资金为资本资金
案例1:汇出的资金包括国外来源的离岸收入和资本资金
在第1年,1,000新币的境外收入和500新币的资本资金被用来购买1,500新币的境外投资。然后在第2年以1,800新币的价格出售这些离岸投资,并将收益带入新加坡。1,000新币的海外收入被视为汇入新加坡,并在第2年征税。500新币的资本资金不需要纳税,而300新币的销售利润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它是收入属性还是资本所得。
案例2: 返还的资金只包括资本资金
使用与上述相同的例子,只有部分收益(即500新币)被带入新加坡。由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用于收购投资的资本资金,IRAS会考虑接受只有资本资金被汇回的说法。您的公司可以提供一份在资金返回新加坡的日期之前来自外国离岸收入和资本来源的资金账目,并表明资金返回新加坡后,留在新加坡境外的资金不低于未返回新加坡的外国离岸收入的金额。为了确定尚未汇出的外国境外收入的数额,IRAS会考虑允许境外收入账户的任何损失与境外收入相抵消。贵公司可以证明,汇回新加坡的金额不超过汇回日期之前的资本资金,扣除资本账户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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